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门卫、巡逻、守护、随身护卫、安全检查、安全风险评估、安全技术防范、安全防范服务咨询、楼宇智能化、数字监控防范系统、消防保密系统、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开发、设计、施工、物业管理、批零兼营、保安器材(除专项)、通讯器材、劳保安全器材(除专项)、防盗器材及交通安全器材、安全防护设备除专项)、提供驾驶服务、保洁服务。(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,须持行政许可证经营)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 )